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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时间:2024-07-07 01:34:20
【必备】服务合同范文10篇[本文共14657字]

【必备】服务合同范文10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服务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装)修服务采购招标结果和谈判文件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确定乙方为20xx年度(即20xx年1月 1日起至20xx年 12月30日止)阿瓦提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装)修厂家。乙方可以承接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公务车辆维(装)修业务(但不包括保险赔付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

第二条 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及相应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附乙方报价表)。

第三条 合同组成。本次招标过程中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修材料加价率和优惠率。

第五条 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原厂、原装件,为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正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当乙方改变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乙方维修用户车辆时所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助材料和原厂工艺。

第七条 乙方应依据用户执《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委托通知书》 (以下简称《委托通知书》),方可按本合同规定为其进行维(装)修车辆。用户没有执《委托通知书》,乙方不得承接维(装)修业务。

第八条 费用结算。车辆维修后,经用户送修人、用户车管人员双方验收合格并在《维修费用清单》签字确认后,到县车管办办理备案手续,而后由用户规定程序支付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检查中发现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维修完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维修用户车辆维修时的所有更换下材料,乙方要造册登记(须维修用户签字确认)在指定地方妥善保管,不造册妥善保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对应新物件的50%赔偿经济损失。

二、甲方的义务

1、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装)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用户车辆维修后不能按时支付经费的,有权拒绝承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车辆维修质量严格根据国家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时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约定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时,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故意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4、乙方根据用户执的《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委托通知书》进行维(装)修。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委托通知书》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向甲方报告。

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务专用发票,同时附有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6、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部门技术检验确定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甲方报送《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或与用户商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给予用户200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2、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原因乙方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投标时的评标参考依据。

二、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维修业务两次(含)以上。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维修经营资格;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维修厂定点资格。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或自行处臵维修用户车辆维修时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 7、不按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经警告仍不纠正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汽车维修厂(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汽车维修厂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2、因不可 ……此处隐藏11204个字……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____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 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 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

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电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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