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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构建基层检察室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

时间:2024-07-07 01:36:09
基层反映:构建基层检察室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本文共21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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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室(下称“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人口较多、信访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乡镇、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形式,对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在法定权限内对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平行设置,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具有先天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设置的500多个检察室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近、快、灵”的优势,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积极构建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以检察室为主对公安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监督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建立五大制度。

工作联系制度

2013年5月,山东省检察院出台《山东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与辖区基层司法组织联系制度(试行)》,对加强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工作联系作出详细规定。两年来,各检察室均指定一人专门负责与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联系、协调沟通等事宜,全省公安派出所(不含边防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均处于检察室的“一线”法律监督之下。检察室与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各地实际定期召开,遇到紧急或重大事项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加强业务协作和业务衔接;二是共同探索办案、监督机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辖区治安稳定;三是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四是其他需要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沟通的事项。

刑事案件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制度

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山东省检察机关各检察室普遍落实了刑事案件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制度,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定期信息互通制度。每月月底,公安派出所向检察室通报本月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结案的情况,特别是检察室予以监督的案件进展情况。检察室将本月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向公安派出所通报。二是即时信息互通制度。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涉及重大民生、具有重大影响或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案件,实行即时相互通报制度。三是探索建立信息互通电子平台。多年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建立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的信息互通电子平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山东省部分地区积极探索,使检察室和公安派出所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换电子案件数据信息,打破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系统各自封闭运行、电子数据难以网上共享的困境。刑事案件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制度的运行,将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工作纳入检察室监督之下,实现了监督由事后到事中、由单一到多元、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重点案件跟踪监督制度

目前,受派出所业务覆盖面广、检察室人员相对较少等种种因素制约,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个案监督更多的是“抓主要矛盾”,突出重点案件、抓住重点环节。重点对公安派出所在提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上网追逃、刑事拘留后未提请逮捕、立案后久侦不结、立案后又撤案等侦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一是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二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三是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四是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巡查监督和专项监督制度

巡查监督是指检察室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采取派员到公安派出所巡查、进村入户巡访回访、建立巡查工作台账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制度。专项监督是指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类案进行监督引导,比如通过对某一类倾向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明确执法办案标准,进而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与对重点案件的跟踪监督、提前介入不同,无论是全面检查的巡查监督,还是对类案检查的专项监督,检察室始终关注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规律性问题、普遍性阻碍和案件整体质量的提升。检察室通过调阅案卷资料、与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一对一”谈话、倾听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了解,进行巡查监督和专项监督,既掌握了辖区内各派出所办理案件的整体情况,从中分析一段时间内刑事案件发案、破案的趋势,又能较快发现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可能存在执法不公情形的案件重点分析特点、原因和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制定监督措施,消除了法律监督的“空白地带”。

多元化监督纠正制度

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视违法程度不同采取多元化监督纠正方式。一是口头纠正。针对公安派出所在刑事办案活动中出现的轻微违法、程序瑕疵等,由检察室主任以口头纠正的方式向侦查人员或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二是书面纠正。对公安派出所某一个案中出现的较为严重的违法情形,由检察室出具书面纠正意见。三是类问题通报。对公安派出所一段时间内刑事执法活动中普遍性存在的实体、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或一个时期内屡纠屡犯的违法行为,检察室进行归类总结,以类问题通报的形式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整改建议。四是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公安派出所刑事办案活动中经常性、普遍性的违法问题,检察室依法报送派出检察院,由基层检察院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五是移交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活动中,检察室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应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并按规定移送派出检察院有关部门。

(宋文娟 宋聚荣 李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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