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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抗菌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4-07-07 01:38:40
兽用抗菌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本文共2371字]

兽用抗菌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坚定不移走质量兴药、绿色用药、品牌强药之路,创新兽药监管机制,健全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制度,规范养殖者用药行为,提高科学规范用药水平,有效遏制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和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现象,切实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2021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开展兽用抗菌药、兽用生物制品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兽药监督抽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禁用化合物和出售兽药残留超标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坚决遏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行为。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针对突出问题、问题根源、重点企业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治理,确保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二)坚持闭环管理,实施全链条整治。针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治理,全力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全链条闭环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兽药产品质量和畜产品残留超标问题。

(三)坚持协同配合,多部门齐抓共管。各相关站所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落实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职责交叉的地带,要开展联合行动,确保整治行动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四)坚持远近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兽药安全使用规范,积极构建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兽用抗菌药滥用行为。

三、整治对象和任务

(一)重点对象。兽药经营使用主体、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任务

1.加强终端监管。根据《河北省兽药安全使用质量管理指导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督导检查、风险监测和宣传培训,督促养殖者认真执行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规模养殖企业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194号公告,落实除中药外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制度。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

2.发挥抽检效能,加强技术支撑。加大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根据《河北省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对重点企业、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对列入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质量通报、被跟踪抽检、风险监测和省兽药监察所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实施重点抽检。加大对禽蛋用兽药和禽蛋产品抽检频次,遏制禽蛋产品残留超标问题。

3.加强示范引领,探索养殖新模式。大力推行减抗养殖模式,鼓励养殖户选择使用中兽药产品和未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指导畜禽养殖企业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规范用药行为,推进健康养殖,逐步减少抗菌药在养殖环节中的使用,降低畜禽产品抗生素残留量。指导养殖场(小区)在场址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加强疫苗监管,确保防疫效果。强化兽用疫苗使用排查,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非法使用“自家苗”、非洲猪瘟疫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其非法生产“自家苗”、非洲猪瘟疫苗等行为。强化相关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养殖企业自行生产使用或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加工生产“自家苗”、非洲猪瘟疫苗等行为。

5.强化部门协作,严格执法监督。局属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兽药经营企业无证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合法兽药(化药、中药)经营企业无证销售兽用疫苗和假兽药、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和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养殖场户非法使用原料药、国家禁用兽药、人用药、假兽药、“自家苗”、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以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行为。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饲料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兽药原料药、禁用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外的兽药及其它兽药和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布启动整治行动信息,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册(画)、告知书、明白纸以及执业培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向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告知兽药的科学知识、滥用兽药和使用非法兽药的危害,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2月至11月中旬)。要认真组织兽药药政、畜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市和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清理无证生产、经营企业;从重查处违反兽药GMP、GSP规范、未严格执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企业;对无证经营兽用疫苗的兽药(化药、中药)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发现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自家苗”或其他违禁药物的和不执行休药期或滥用抗菌药物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各有关单位要对综合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注重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有关措施、成效、经验和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兽药监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综合整治工作,不折不扣地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确保综合整治效果。

(二)加强协同配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狠抓工作落实。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企业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有案不查,确保违法案件一查到底。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大力宣传综合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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